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:奋楫笃行再启航 履职尽责谱新篇

发布时间:2024-09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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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、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,在担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五年期间,共提交提案52件,许多提案均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,并获得十三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。今年初,皮剑龙又连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,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,他共提交8份提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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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一、关于推进制度创新,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提案
     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,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困境。包括劳动关系难以确定、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性高收入不稳定、社会保障覆盖不到位,以及因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主体、工作时间、工作方式、劳动报酬等更加灵活多样,导致的用工秩序混乱现象。
      就此,皮剑龙委员提议:一是调整完善社会保障规范,探索创新保障制度。除了强化用工单位的责任,还要在社保保障制度上进行推陈出新。二是补齐劳动法律短板。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、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、制定集体合同法,并启动编纂劳动法典。三是完善政府机关、工会、行业协会等主体的综合监督治理机制,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治理功能,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,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。
      二、关于尽快启动劳动法典编纂程序,构建新型劳动规则体系的提案
      随着经济社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,劳动领域相关法规的局限和不足以逐步显现。一是劳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效力冲突。二是劳动法律体系在内容上存在不足。此外,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已远超现有劳动法体系的规制范围,使现有劳动立法已无法满足新的社会治理需要。
      就此,皮剑龙委员提议:第一,尽快启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》的编纂工作。第二,劳动法典编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,立足中国国情,体现时代精神,同时要研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,坚持问题导向,直面新问题、新挑战,回应实践要求。第三,劳动法典编纂应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最终目的,构建新型劳动规则体系。第四,劳动法典编篡应采取总分结构,逐步实现劳动法律法典化。
      三、关于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》的提案
      民营经济具有‘五六七八九’的特征,即贡献了50%以上的税收,60%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,70%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,80%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,90%以上的企业数量。但是,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。如立法缺失、政策上重制定轻执行、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、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等问题。
      就此,皮剑龙委员提议:1、尽快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》。2、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作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。3、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、市场准入、投融资、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。4、凸显平等保护原则,突出权益平等保护,减少禁止和限制。5、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,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。6、规定保障措施,明确法律责任。
      四、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的提案
      中国的虚拟财产需要发展自己的科技以及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。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,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,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,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。
      为此,皮剑龙委员提议:一、采取法律、行政法规等各种适当的形式,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、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,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。二、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》列入立法规划,启动相关立法进程。三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出台“先行先试”的法规政策。四、引导相关团体与机构加快制定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。五、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。六、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,建立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,对于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保障机制,维护非金融网络虚拟财产发行方、交易平台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  五、关于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提案
      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指出,要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,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,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。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发展,伴随着有关数据知识产权大量侵权和盗版问题,并对相关权利人、行业以及团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引发了大量诉讼案件。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。
      为此,皮剑龙律师建议:一、健全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。制定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,使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,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基础。二、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。三、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,加大侵权处罚力度。四、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,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      六、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配套机制措施改革的提案
      推进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。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,案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,这给立案登记制的深化和推进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。例如立案庭职能发生变化、恶意诉讼的明显增加、不予立案范围不明确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以及诉调对接工作的弱化。
      为此,皮剑龙律师建议:1、将立案庭更名为“立案登记中心”。建成具备“登记立案”“诉调对接”“案件流转”“诉讼事务”的效能中心,最大化满足当事人和法院的双向需求。2、加大打击恶意诉讼行为,建立“不良案件信息库”。3、明确不予受理案件范围,建立不予受理案件“负面清单”制度。4、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。继续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,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络,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机关及派出法庭,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。
      七、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置专章规定“企业刑事合规程序”的提案
     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于2020年3月启动试点,2022年4月已经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广,正处在政策文件和行政规范阶段。因此,亟需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。
      为此,皮剑龙律师建议:尽快修改刑法诉讼法,设立专章规定“企业刑事合规程序”。可以参考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”的做法,采取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“特别程序”中设置专章的方式,将“企业刑事合规程序”作为第六章进行规定。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是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范畴之下,对不起诉制度进行的补充完善,也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。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:1、企业刑事合规的启动。2、企业刑事合规的审查。3、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和监督。4、企业刑事合规的验收听证。5、企业刑事合规的终结。6、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机制。
      八、关于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的提案
    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: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”。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的相关规定。尽管各地探索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观护帮教模式与经验做法,但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观护帮教体系,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存在许多突出问题,例如观护帮教主体不规范、观护帮教程序衔接不畅等等。
      为此,皮剑龙律师建议:一、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相关立法。二、明确涉罪未成年人为观护帮教制度的适用对象。三、确定检察机关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的责任主体。完善社会观护机构和观护人的建立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机制。五、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同情况采取多种观护帮教措施。六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,统一观护帮教效果的考察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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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奋楫笃行再启航,履职尽责谱新篇。在即将开启的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履职期间,皮剑龙表示一定要严格按照“守初心、担使命、找差距、抓落实”的总要求,胸怀“国之大者”,心系“民之所托”,始终秉持为国履职、为民尽责的情怀,始终把委员的使命放在心里,把委员的责任扛到肩上,在政协工作中当主角,在本职岗位上作表率,以模范行动展现新时代新征程政协委员的风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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